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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垄断法的实施已经款快个月了,在汽车界是否存在着垄断现象、存在着的程度有多大,可以说是众说纷纭、且难以确定的问题。这是由于,尽管是否身处垄断环节的企业还是团体,都会努力使行为远离垄断概念,但还是由于需要追求自身的利益,而使其在“遵守”行规的概念下产生出这样那样的垄断现象。在这个近乎矛盾的环节上,辨别垄断以及有效地利用反垄断概念,就成了企业与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要点。
在很多人看来,通常将垄断的矛头直指销售方式中的4S店销售模式,认为,这种由厂家控制的销售体系中,存在着绝对的垄断行为。其实,这不过是可能出现汽车行业垄断的一角,也并不能由此来局限垄断的范围。如果较真起来说,垄断只要有不符合常态企业与市场行为的现象,都存在着垄断的可能性。像发生国内行业中的控制技术问题、配件只能用原厂提供的、有些过于离谱的价格问题以及服务商对消费者的苛刻要求等等,都严格的可划入垄断行列。仅仅是由于这种现象被绝大多数企业所运用,而且又没有较真的人来牵头质疑,那么,就是有真的垄断行为,也会被广泛的视为行规问题。所以,在反垄断问题上,怎样能从整体健康的角度上进行判断与实施,才是当务之急的大事。
作为反垄断的概念,既然有相关的法律出台,就是为了在自身或集体遭遇到垄断影响的情况下,通过可循途径进行维权的模式。所以,消费者要想很好的把握反垄断问题,以达到维权的目的,就要首先甄别垄断现象的一般性与特殊性,来进行合理的行动,那样才能起到合情合理的效果。从一般性的层面上看,什么都能说尝试垄断,只要企业的做法与众不同,什么都能被视为垄断。这就需要在维权的同时,考虑进相应的成本与证据的合理性,否则,在诉他人垄断的同时,就会使自己的损失更大;而特殊性问题,往往是存在着明显差距的行为。甚至这种行为,直接影响到自身的进步与消费者整体利益。所以,反垄断也要择轻重缓急来进行。
现在,可以说国内受垄断影响最大的,莫过于围绕着合资外方的技术控制问题,和国内汽车价格上的不确切因素过多的问题。这两个方面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进步,与消费者的合理诉求,在这种垄断属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,怎样合理的面对,就成了影响自主进步的大问题。
就拿合资各方一直在争议的技术问题来说,决定权的归属自然不是我们所关心的。但就是由于在一些开发上遇到的不解问题,使合资本该是“二人转”的行为、往往却以“独角戏”的方式收场。像某些合资企业,自己在本土开发的产品,就是任何微小的变化与改动,都需要外方总部的认可……。也有的,生产出新产品对其的检测,也要将多台成车空运至国外,进行各方面的验收。尽管这些可能是程序或双方意向好的事,但就现象本身来讲已经或多或少的带有非合作感觉的垄断意味。
而另一方面的汽车价格垄断问题,也是目前消费者所关注的焦点。既然国内外市场都是在一种很相近的模式下运行,那么有如此高的价格悬差存在,就不能不令人倍感困惑与不解。其中,有些车型能在北美市场与国内市场的价格比较中相差数倍,就是最能说明问题的。早就有价格部门的官员站出来澄清过,“价格完全是企业行为,是根据市场所自主制定的”这样一来,就会出现一个车两种价、甚至不同配置的车(指外方拿不友善的双重标准来对待国内消费者)也要两种价的局面。这样不用说,就会形成自然而然的价格垄断问题。
如果说前者的垄断是针对国内企业的、那么厚这无疑是针对消费者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任其发展下去,就会形成被默认的行规形式。恐怕这才是最需要站出来进行反对的。早在很多年前,高院就曾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,就是在合资过程中,任何一方不能干预,其中一方在其基础上发展的权利……这就是,为了杜绝一方对另一方寻求进步的制约。这就明摆着一旦有上述问题的出现,企业完全可以作为维权的一方,来通过反垄断法来解决问题的。而对于大多数消费者,在反垄断的过程中,怎样维系好自身的权益,不是买了车出现问题采取行动这么简单。更多的应该是从要买车开始,就有掌握反垄断的必要,来保证和限制企业在垄断的情况下,不至于危及自身消费的基本利益。












